绿盟荐书 | 《法律的概念》:法理学与法哲学领域的经典著作

2021-08-20 21:47:45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内容简介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重要的一本书,哈特教授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法律的概念》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在本书中,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

作者简介

哈特(H. L. A. Hart,1907~1992),20世纪*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他*大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法理学体系,挽救了“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以及《论边沁》。

精彩书评

本书是哈特在法律学绪论课程的基础上写成的,自1961年出版后即变成了用英语写就的史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哲学著作,是一本法理学的入门之作。但是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使人们可以把这个定义当做一项规则来检验“法律”这个语词是否正确地被使用。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内容上十分丰富,他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名的“正义观”,即“等着等之,不等着不等之”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正当理由。

法律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每一个法律人或者有志成为法律人来说都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终极命题。刚入手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无可辩驳的一本好书,轻翻几页,震撼良多。给一个命题下定义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扩散性解释,将该命题放入其种属,用宽泛性的词语描述其种属的特征,从而描绘出该命题的外部特征。另一种是紧缩性解释,也便是横向定义,收集该命题的平衡类属,分析其差异性,以差异性为特征描绘该命题的本质。当然形而上的话可以用种属加差的方式来做概括性研究,以得出一个较牢固的阐释。但是放在法律上面来说,却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因为牵扯太多,无论用怎样的方式来阐释总会遗漏某些方面,而下的定义基本上都会漏洞百出,很容易招致怀疑论者的诘难和反论式的否定。那么可否有一种方式避开这些困扰因素呢?哈特在这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当我们下定义的时候到底是什么在困惑着我们,那我们就可以从解决这些困惑入手,逐一解决,当横亘在眼前的几座大山移除后,也许可以豁然开朗,一探究竟。目录

绪论

一、哈特的观点

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

三、法律和权力

四、法律和道德

五、事实、价值和方法

六、意义

第一章 恼人不休的问题

第一节 法理论的困惑

第二节 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

第三节 定义

第二章 法律、号令和命令

第一节 各式各样的祈使语句

第二节 法律作为强制性命令

第三章 法律的多样性

第一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节 起源模式

第四章 主权者与臣民

第一节 服从的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

第二节 法律的持续性

第三节 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第四节 立法者背后的主权者

第五章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第一节 崭新的起点

第二节 义务的观念

第三节 法律的要素

第六章 法体系的基础

第一节 承认规则与法效力

第二节 崭新的问题

第三节 法体系的病理

第七章 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

第一节 法律的开放性结构

第二节 规则怀疑论的诸多种类

第三节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不谬性

第四节 承认规则中的不确定性

第八章 正义与道德

第一节 正义的原理

第二节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

第三节 道德理想与社会批评

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

第二节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道德价值

第十章 国际法

第一节 疑惑的来源

第二节 义务与制裁

第三节 义务与国家主权

第四节 国际法与道德

第五节 形式与内容的类比

后记

绪论

一、法理论的本质

二、法实证主义的本质

(一)作为语义学理论的法实证主义

(二)作为诠释理论的法实证主义

(三)柔性法实证主义

三、规则的本质

(一)规则的实践理论

(二)规则与原则

四、原则与承认规则

系谱与诠释

五、法律与道德

(一)权利与义务

(二)法律的鉴别

六、司法裁量

注释

第三版注释

附录一 哈特生平速写

附录二 哈特已出版著作文献

索引

前言

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coercion)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虽然,这本书主要是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但是我亦希望它对那些主要兴趣不在法律,而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或社会学的人有所帮助。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的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在许多地方,我提出了可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我考虑了"被强制的"(beingobliged)与"负义务的"(have an obligation)如何区别;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对于官员行为的预测有何区别;说一个社会团体遵守一项规则意味着什么,这与声称该团体之成员习惯性地做某些事有何不同和相似处。的确,本书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倘若不能鉴别出下述两种不同类型陈述之间关键性的差别,就不能理解法律,亦不能理解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结构。我将这两种陈述分别称为"内在的"(internal)陈述和"外在的"(external)陈述。无论何时,只要社会规则能够被遵守,这两种描述就能够被满足。

虽然本书所关心的是分析,但是它亦可被视为一篇描述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的论文;因为探究文辞的深意并非只在于了解文字本身。各类型的社会情境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要的差别并非昭然若揭。唯有通过对相关语言之标准用法的考察,以及推敲这些语言所处的社会语境,始能将这些差别呈现出来。特别是因为使用语言的社会语境,往往不会被表明出来,更显出此研究方式的优越处。在此研究领域之中,诚如奥斯丁(J. L. Austin)教授所言,我们确实可以借由"深化对语词的认识,来加深我们对现象的认识"。

我深深感谢其他学者的相关论述。的确,这本书的许多部分是在探讨一个描述法律体系之简单模型的种种缺陷,这个模型是依据奥斯丁的命令理论(imperative theory)建构起来的。但是在此书中,读者将发现甚少提及其他作者,因而注脚也相当少。可是,在本书的后部分,附有专为每一章而作的广泛注释;在这些注释中,读者可以看到本书内文的见解与过去和当代学者的论点之间的关联,而且我也对如何进一步探究他们的理论提出建议。我之所以安排这样的顺序,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本书的论述具有某种的连续性,若插入与其他理论的比较,恐怕会有所中断。但是我还有一个教学上的目的:我希望这样的安排可以消除一种信念,即以为一本谈论法理论(legal theory)的书,主要就是一本专门介绍其他著作的书。只要书籍作者持有这样的信念,则法理论这个学科将难以进步;而且若读者继续怀抱此信念,则法学理论的教育价值必将所剩无几。

许久以来,我受惠于太多的朋友,在此无法一一致谢。但是我特别要对霍诺雷(A.M.Honoré)先生致谢,他详尽细微的批评,指出本书思维上许多混乱之处和文体上的不贴切。我已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恐怕仍旧有许多地方是他所无法认同的。这本书若对政治哲学和自然法的重新诠释有其价值的话,则要归功于保罗(G.A.Paul)先生与我的对话,并且我必须感谢他对本书的校对。我亦对克罗斯(RupertCross)博士和斯特劳森(P.F.Strawson)先生由衷的感激,他们阅读了本书,提出了善意的忠告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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