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3 02:32:42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首届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规制高峰论坛 作者:周凯波
摘要:2017年8月20日,绿法国际联盟首届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规制高峰论坛暨GLGA创新发展中心启用与金融资本市场研究中心揭幕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论坛由绿法(国际)联盟、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中信出版集团中国道路研究出版中心、《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主办,《经济导刊》杂志社提供独家指导,北京创投联盟、首都要素市场协会、夏唐博雅联会鼎力支持。新浪财经进行现场全程报道。PPP与特色小镇资深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PPP30人论坛秘书长周凯波出席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
感谢绿法(国际)联盟邀请参加今天这个隆重的论坛,祝贺绿法国际联盟创新发展中心与金融资本研究中心的成立!
前面也学习了吴晓灵等几位老师的精彩演讲,下面我想就这三年以来,PP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跟大家做一下介绍和分享。我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PPP发展进程和对PPP条例的思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个创新模式,引入PPP模式,不仅有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解决公共投入的不足、缓解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而且能够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企业和社会力量的运营和管理经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这也是我们做PPP的根本目的。
中国在2014年以后大力提倡PPP模式。从时间轴来看,我国的PPP大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14年初到2015年5月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出台了“国发43号文”,将PPP上升到准国家战略。43号文出台以后,政府融资平台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PPP正式走入全国老百姓和全体专家的视野。
第二个阶段:从2015年的6月到2016年底是PPP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出台的文件多,全国推进项目速度明显加快。这个阶段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90号文”、“92号文”等一系列文件的密集出台作为标志。
第三个阶段: 2017年年初以来PPP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对PPP政策查漏补缺。今年4月份以来,财政部发布了“财预〔2017〕50号文”和“财预〔2017〕87号文”,这两份文件堪称是新预算法和43号文发布以后,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平台公司规范的最重要两个文件。PPP工作在逐步成熟。
第四个阶段:我认为从2017年7月21号开始,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标志,我国PPP发展进入了深化期,也开启了我们中国PPP立法和法制化建设的重大进程。
自2014年我国大力推广PPP模式以来,PPP的项目在项目数量、投资额方面均呈现了较大的增长,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显示,到2017年的上半年,我国的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入库的数量达到了13554个,累计投资额是16.3万亿元,中国近三年的PPP发展,在市场培育,项目落地,投融建合作,项目运营等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在取得成绩的过程当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做的努力。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主体地位和PPP的实际含义,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义务,合作基础,矛盾解决机制。
第二,规范协作各方的行为,推动中国PPP项目的良性、健康和有序的发展。
针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我们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想法和建议,在这我也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是中国特色的PPP工作,应该结合国家和地方人事行政和财政的具体情况,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信用评价体系、合同履约能力、合同管理能力应该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条款。此外,要充分考虑到大数据对PPP规范开展工作的促进作用,因为PPP项目在入库时要进行财政能力评价和物有所值论证,所以应该对数据的来源、采集、整理和利用有明确的要求,防止财政能力评价和物有所值论证沦为形式。
二是PPP工作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对于PPP项目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因此,希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PPP项目中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有清晰的界定。
三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股东的退出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PPP的融资和股东的退出在项目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我希望将来正式颁布时在条例中对此有更清晰的表述。
四是建议明确参与PPP的各部门、各部委在PPP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义务,明确出现具体问题的协调机制。
五是明确PPP项目实践中所涉及的土地、税收、产权、股权变更等方面的政策和解决的具体路径。此外,实践中很多项目方以拿到工程、拿到项目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但轻运营,这与PPP项目的宗旨是不符合的,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当前存在的这种“重建设、轻运营”的问题没有过多的引导和修正。
六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PPP参与各方的公共监督和舆情管理,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我认为PPP主要适用于市政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因此条例中应该对公共的舆论监督和参与有明细的规定。
还有一点重要的是“PPP与金融领域的合作”,如PPP项目如何和保险资金的合作等多个领域还有待更进一步的努力。
总之,PPP道路任重道远,希望我们大家能够在更多的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和了解,以推动中国PPP健康有序开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