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5 14:07:38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1月13日《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为配合《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3月4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问答》,从16个方面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绿法联盟研究院带领读者了解有关《通知》的政策问答。
更好落实外汇风险便利化措施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外汇便利化措施的有效实施,既需要清晰的管理原则,也需要透明的政策交流,便利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制定和发布《通知》政策问答,有利于更好地落实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便利化措施。
对于政策问答中涉及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框架的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明确《通知》仅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不选择结算代理行,但总数不超过3家。四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五是明确主经纪模式的内涵。
其中对于《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问答强调,“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QFII/RQFII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在套期保值的具体管理上,政策问答强调,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6.9377, 0.0117, 0.17%)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另外,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提及政策问答中涉及外汇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负责人表示,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灵活使用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现有规定的外汇衍生产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四是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仍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报送要求,政策问答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和报告义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划重点,问答16条
政策问答1-5,主要涉及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框架:
一是明确《通知》仅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不选择结算代理行,但总数不超过3家。四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五是明确主经纪模式的内涵
政策问答6-9,主要涉及套期保值的具体管理:
一是明确外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三是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不需要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四是明确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时,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的具体时限要求
政策问答10-12、16,主要涉及外汇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灵活使用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现有规定的外汇衍生产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四是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仍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政策问答13-15,主要涉及资金清算及信息报送: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二是明确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三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承担的信息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不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
来源 | 新浪财经、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