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传销+诈骗!揭开虚拟货币暴利遮羞布

2017-12-11 10:40:43  来源:众筹金融研究院   作者:秘书处

摘要:9月18日晚,《焦点访谈》节目报道了海南海口破获的一起传销案,该案件因其独特的传销方式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与以往不同,传销分子打着虚拟数字货币的旗号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这种虚拟货币即为犯罪嫌疑人口中的“亚欧币”。那么,犯罪分子是如何借助“亚欧币”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和进行传销活动呢?绿法(国际)联盟秘书处特针对《焦点访谈》对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的采访为读者展示这一事件背后的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背景介绍

亚欧币,对外号称是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海南中通区块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它是基于P2P构架的电子加密货币,使用Scrypt加密算法,是全球第三代网络虚拟数字加密货币,它没有中央发行机构。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是属于互联网金融最前沿的领域。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拥有国际最高技术团队打造区块链网络技术交易平台,不仅亚欧币能在本平台交易,凡是合法的虚拟货币都会积聚到我们的平台来交易(相当于证券交易所功能)。

然而,“亚欧币”实际为虚拟产品,刘琅、夏建荣等人编制各种身份做虚假宣传,通过发展会员方式吸收会员资金。跨亚欧公司会员购买“亚欧币”获利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内盘www.yaou369.cn”购买,另一种是通过“外盘www.yaou369.com”购买。

跨亚欧公司以“三级代理、三级分销”层级作为运营模式,其中省级代理提成30%、县级代理提成27%、运营中心提成24%,往下逐级递减3%,最低到10%。省级代理资格需缴纳1000万元市场保证金或完成业绩9000万元以上;县级代理资格需缴纳100万元市场保证金或完成业绩2000万元;运营中心需缴纳10万元市场保证金同时市场业绩达到100万元。

海南跨亚欧公司以非法虚构的“亚欧币”为名,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收缴入门会员费,并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收取资金数额的大小划分层级和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特征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传销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CTV焦点访谈采访实录

问:所谓的“亚欧币”是您所了解的真正的虚拟(数字)货币吗?

根据我的调查,“亚欧币”绝对是虚假的,是诈骗,不是虚拟货币,更不是法定的数字货币。他们号称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实际上到目前为主,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一个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所以在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机构批准允许的情况下,他说他获得了合法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授权的说法,完全是造谣和诈骗。

问:亚欧币的交易平台分为内盘和外盘,那么一般情况买卖的是内盘,那么它的内盘是怎么交易的呢?这个平台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呢?

这个平台实际上类似之前泛亚的交易平台。用户购买“亚欧币”,需要通过一个网站。亚欧币存储在内盘,内盘的价格只涨不跌;另外还有外盘,通过交易卖出“亚欧币”进行提现。交易账号和银行卡并没有直接关联,而是用户将资金交给银行卡,公司内部觉得内盘涨价,然后在平台上直接改一个数字。实际上不是真正的交易。

问:那么亚欧币这个平台的具体模式是怎么样的呢?

在我看来,它是通过一级一级,市一级交给省一级,省一级交给总部的方式。其实所谓总部也是虚的,就是个人,所谓的内盘外盘注册的账户,也就是会员逐级购买亚欧币,之后资金汇集到省级代理商账户,此后省级代理商账户转账到虚假的所谓公司账户。公司账户实际上是个人的私人账户,之后把30%的返利和同等价值的亚欧币转入分别转入省级代理账户,再由省级代理账户根据会员购买情况逐级下拨,下级用户可以通过取得法定资金和亚欧币,解冻以后再卖出获利,每天解冻0.4%,250天解冻完毕,解冻完毕之后才能到外盘交易。

问:那么您可以将这个平台的性质跟我们讲一下吗?他是一个真正的交易平台吗?

这个平台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整体,实际上是割裂的,是个人的。是一个虚假的交易平台,由个人控制的资金池,个人操纵的私人账户。所谓的亚欧币就是一个噱头,账户也就是一个噱头账户。

问:那么您可以将这个平台的性质跟我们讲一下吗?他是一个真正的交易平台吗?

是的,都是可以操控的。和泛亚的那个平台都是一样的,这个平台甚至是抄袭之前的泛亚平台过来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之类的完全是假的,可以进行操纵的。

问:那么这个平台实际上是一个平台吗?其实质是一个什么情况?什么性质?

实际意义上就是一个诈骗平台。因为这个平台实际上就是通过省级代理商转到公司的私人账户的渠道,所谓的投资者获得的亚欧币和汇报都是自己拟定的。此外,根据传销的分级代理模式,分给传销的人头,但是亚欧币本身就是虚拟的,给你多少是多少;内盘购入之后完全就是冻结起来,不能直接冻结起来,需要250天之后才可以逐渐地换成人民币,实际上这种控制使得操纵者可以控制很大的资金池,可以控制价格,外盘需要交易,无非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流通的亚欧币过多,价格就会跌落,采取通过时长250天,每天0.4%的速度解冻,使得亚欧币慢速减下去,有点类似学习比特币。在数量控制之后,外盘亚欧币的交易中的价格可以通过控制供需的不平衡来调节,卖的亚欧币少但是买的多,通过价格的操纵使得公众以为买了亚欧币之后利润可以翻数倍甚至几十倍。是有点巧妙的诈骗的方式,在学习泛亚的模式和学习比特币的数量控制的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稍微有些巧妙的设计,所以忽悠了一批普通百姓,但是本质上就是一场诈骗。

问:一方面是通过0.4%的数量控制交易亚欧币的数量,另一方面自备一个账号甚至不需要有实际的资本来购入比特币,那么该如何来更加清楚地描述一下是如何操控的?

通过操控亚欧币的数量,可以一下子获得大量的资金池,资金池也被其所控制。外盘通过巧妙的机制设计,使得控制供需关系,卖的亚欧币少,通过操控市场买的好像多,使得价格不断上涨给老百姓一种期待——购入亚欧币可以迅速获利,所以会导致公众对于自己购入何种东西不在意,只着眼于购入之后可以迅速上涨很多倍,这样也会会吸引更多公众进入。此外,这种巧妙的设计使得公众认为随时可以购入,随时可以卖出,但是实际上的数据只是给你看的一种数字符号,所有的内容都是他们在内部操控的,实际上在真正想要收回的时候很难,他们的资金控制账户和你交易的账户完全是脱离的,卖出亚欧币所得到的资金实际上是虚拟的,在赎回的时候是很难的。

问:有些人以为类似传销的运作模式也就是意味着早进入还是可以获利的,实际上是这样的吗?

前面的交易肯定可以有收益的;给你甜头让你更多投入去购买亚欧币,然后等到250天才可以解冻完。永远是投入的钱多,解冻出来的亚欧币少,所以卖的币赎回的币也少,虽然通过传销和层层代理给了各级代理商一些返利和亚欧币,但是比起购买时投入的大量现金而言,亚欧币反馈的报酬少得多。所谓的现金的分红和亚欧币看似的涨价,实际上是建立在吸取了大量的现金的基础上的,是彻头彻尾的诈骗,是传销。

问:真正的交易平台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个平台为什么不是一个真正的交易平台?

这个平台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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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交易平台本身需要审批,尤其是虚拟货币和其他币进行交换的平台尤其需要审批。针对各类“虚拟货币”在互联网平台集中交易所带来的金融和社会风险,以及一些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监管部门多次发出针对“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而针对代币发行(ICO)融资乱象,在9月1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发布公告,全面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特别是对设立这种交易平台,即使是使用互联网作为媒介也是需要审批,相当于进行集中经营交易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类似证券交易,类似股票交易是需要国家证监会审批的,那么场外的一对一的交易是允许的,但是成立公司和设立交易平台吸引公众前来交易的行为类似于交易所是需要国家管控的,类似于证监会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审批十分困难;

其次,发行的所谓的数字货币也是需要审批的,除非是Q币、游戏币这类适用在公司内部,类似于一个反馈券,一个积分卡。是不需要审批,但是只能在内部购买消费使用,在外部是不被承认的。因此未经过审批,宣称可以到外部流通使用那就是虚假的。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批准过所谓的虚拟数字货币,他说他自己获得了合法的所谓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这样一个说法,完全是造谣、诈骗;

第三,即使经营的物品商品是真实的,但是在销售的过程中通过拉人头、逐级发展的传销模式,也是可怕的模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诈骗。

问:就像教授您所讲的,这个平台和公司也是在处处打擦边球,这个公司有游戏币就类似Q币的产品的发行权限。那么老师您认为,它是否是游戏币,是否是合法的虚拟货币?

不是合法的游戏币,也不是合法的虚拟货币。

问:案发的时候亚欧币已经涨了2到5倍,这么涨的话,大家难道不会怀疑它的合理性吗?它是否存在迷惑性呢?

迷惑性很多。首先,数字货币央行要成立研究所,未来是要发行数字货币的,这是是国家级的大事业;第二,一带一路的大战略也是他们的一个旗号用来忽悠老百姓;第三,老百姓看到这几年比特币大涨,从三千到三万再回落到两万,涨了好多倍。再加上最近ICO项目业发行所谓的代币,涨了几十倍甚至数百倍,有些是违法的禁止的,但给老百姓可以一夜暴富的错觉,毕竟有些人冒了很大的风险,原已获得暴利。利用了老百姓无知无畏,一夜暴富的心理,作了巧妙的设计,但本质上是一种诈骗与传销。

问:怎么看待他的经营模式呢?

基本上符合传销的特点,就是通过发展会员,然后分层级,发展下级,这个一层一层的,然后有提成,返利更多,通过这个方式来吸收资金。典型的三级以上,我拉你,你再拉一个人,本来你拉的人与我没关系,但你是我拉的,所以你拉的那个人的收益我也要分。只要出现这种,不是我直接拉的人,是我下级拉的人的收益,我也要分,这就是三级,就是传销。

问:所以说,用户的收益,一方面来自代币一直再涨,另外一方面来自于返利。这二者会不会起到一个相互迷惑的作用?比如涨了五倍,这合理吗?

本来是不合理的。最近半年一年的大环境,有的ICO项目业发行所谓的代币涨了几十倍也有,一夜暴富这种心态在蔓延;第二,通过每天0.4%,250天全部解冻的方式控制数量,造成供需关系不平衡;同时他们又操纵着二级市场,给人的感觉是价格在上涨,让人觉得亚欧币会升值。所以,从0.5元到2.5元,快速上涨了5倍,仍然使得一般老百姓误解认为这是正常的。

问:他们还以比特币当幌子,使人认为他们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是什么样的?他们有没有用区块链技术?

首先,他们肯定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他们号称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授权合法的虚拟货币,完全是诈骗,既然是诈骗,他们没必要运用区块链,花费成本去使用这个系统。他们本身也不需要区块链技术,因为他们的交易系统也好,账户体系也好,全部是线下的,几乎都是虚拟的名义,假的名头。这完全不是区块链,区块链要求完全的信息透明,让每个人看到自己的账户及其交易情况。资金、信息、交易情况,可追溯、不可篡改的交易体系都是清晰透明的。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应用是非常高技术的,不是谁都能做的,一般要跟实体的产业和实体的场景结合起来,比如食品安全、农产品、电子证据等,具体的场景。而他们没有任何场景,完全是虚假的交易系统,这就证明了他们根本没有应用区块链,或者用了假的区块链。

问:诈骗者号称自己在做一个叫“中实食品”,就是青少年食品,去各地开会、宣传这个食品,好像是自己在做,但警方调查,他并没有去开展。这是不是说明诈骗者应该对区块链也有一定的了解?

是的,这就是个幌子、欺骗老百姓的手段。

问:不过这些所谓的实体的产业和场景都没有落地,包括他说的“中实商城”,亚欧币商城,据说可以利用亚欧币在网上买东西,但这个商城也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说有一个网站,但没有真正可以买卖的东西。那么他是怎么欺骗到公众的呢?

他通过别的手段足以可以骗公众来买他的亚欧币。公众也不是去他那里买东西,而是通过价格差,一块钱买进去,两块钱出来,这种价差是公众追求的目标。所以导致平台、诈骗分子不想花更多成本去做假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城的建设。因为他觉得现在这种方式足以让公众把钱投给他,公众也觉得很好、赚钱了获利了。造成了一种虚假的获利,导致企业的诈骗手段方式越来越赤裸裸。

问:诈骗主要来自于哪儿?传销主要来自于哪儿?

诈骗的行为主要就是集中在他们号称自己是合法的虚拟货币的许可,刚才也说了,但是实际上国家到现在都没有任何一个合法的虚拟货币的许可发行;此外他号称有区块链技术,其实也是根本没有。

传销就是通过省级市级,逐级代理,根据下一级的人头的多少再给你分红分立分亚欧币,是一种典型通过拉人头的传销方式。

问:您可以再解释一下他整个的性质,包括设计的诈骗、传销等一起说明一下吗?

他将诈骗和传销的手段紧密的结合起来。一方面虚假宣传自己有合法的发行数字货币的手段,特别是通过买了亚欧币之后,每天解冻0.4%,两百五十天以后才能全部解冻的方式,使得这种到外盘市场进行交易的亚欧币的数量被控制了,造成供需关系不平衡。这很大程度上迷惑了老百姓,产生了买了亚欧币就能升值的错觉,这种误导又使他们搞线下传销的时候非常便利。在拉人头的时候,“买了亚欧币不光分红,亚欧币本身还能翻好几倍”,就是很好的噱头。这两者结合得很巧妙,非常具有迷惑性。是一种典型的诈骗加传销的方式。

问:他这种和我们国家禁止ICO这些,不是一回事儿吧?

他和ICO不一样,但是有一点一样,都是发行传播的代币,这种代币的发行传播都是非法的,国家现在不允许企业未经审批就发行代币,除非对应实体商品,买了之后返券、积分,这些可以,其他可以流通、增值的都不可以,都违反证券法。

问:我国现在有没有合法的虚拟数字货币?

国内目前没有。国际上有比特币、以太币,这些都是国际上的,我们并没有禁止比特币以太币本身,并且跟比特币一对一的交易也未禁止,对国外发行的比特币以太币也未禁止。禁止的是对比特币以太币与人民币代币进行交易的时候,使用的那些未获得合法资质的交易平台。并不是说未来不搞这些交易平台,是要搞的,但是要通过严格的审核审批才能从事这样的交易。接下来下一步,央行证监会应该会考虑到相关平台的资质,是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规范的。

问:您把目前的现状,就是这些币的合法性不合法性再解释一下可以吗?

目前国家不允许企业自己发行这种虚拟货币。可以返券、积分的方式,但不能以“币”的方式;如果以币的方式,只能是内部,且不能进行交易,不能搞币的二级市场交易,否则就违反了证券法。所以目前来看,我国可能会出台相关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的合法的审批的方式,这需要修改法律法规,包括修改证券法、各种虚拟货币的立法等等。但是目前为止,我们的证券法中和专门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还没有完成,因此所有币币交易和平台,都要被禁止、受到严格的管控。

问:针对这个现象,有没有对监管以及对公众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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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项目的融资,我一直提倡堵疏结合。不仅要堵,更要疏,给公众各个项目的融资的选择,合法地发行各种币,给合理合法的渠道。因此要通过证券法的修改,扩大证券的概念,允许证券的发行,哪怕是私募的、小额的,特别是类似美国的JOBS法案中的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指的就是民间IPO,这个制度需要我们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导入进来,扩大证券的概念;类似还有币币交易的交易所的平台,应该在法律当中予以明确,证监会应该对这样的交易平台进行审核审批才能规范它;第三,央行也应该逐步强化推进数字货币立法,即使不一定是央行推行数字货币,也应当允许一些机构比如银行,来发行;第四,对于非法传销,对犯罪分子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高科技手段进行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公检法更应当加大对他们的打击力度。前几天E租宝的高管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个速度和力度是很高效有力的;第五,加大对普通老百姓消费者的教育。前不久国务院出台了处置非法集资的征求意见,也是要强化明确如果公众参与了非法集资,是需要买者自负其责,因为自己的过失购买了相关诈骗产品,受到损失,应承担自己应负的部分责任。这种买者自负、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意识越来越重要了。当然这需要我们做好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大学的途径,比如举行315大会,每个月每个季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教育的活动,使得全社会更关心观众老百姓的投资理财需求,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会议以后目前正在加强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教育,目前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问:如果是诈骗加传销,那么最后的定罪量刑是按诈骗还是传销?

数罪并罚并且会加重处罚。比如E租宝,两个高官都判了无期徒刑,如果性质相对比较严重的话,高管被判无期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