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13:02:55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历时四年多、四次审议后,牵动资本市场的新版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新证券法有以下21个重要变化:
1. 对境外证券发行交易可追责(新增)。
2. IPO条件: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
3. 发行存托凭证适用条件(新增)。
4. 公司债发行:取消净资产、资金投向领域、债券余额占比、利率限制等要求。
5. 公司债发行:删除前期未募足不得新募集条款。
6. 股票发行:删除发审委审核,改为交易所可审核。证监会“予以核准”改为证监会“予以注册”。
7. 上市条件由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8. 虚假发行,责令发行人回购(新增)
9. 禁止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新增)
10. 收购上市公司股票,18个月禁止转让(之前是12月)。
11. 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改为独立章节。
12. 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新增)。
13. 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增)。
14. 删除:证券服务机构员工2年经验。
15. 证券服务机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新增)。
16. 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可最多限制账户买卖6个月(之前为1个月),新增限制出镜条款。
17. 中止调查条款(新增)。
18. 举报人奖励制度(新增)。
19. 对变相公开发行,处罚力度最高增加至10倍。
20.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信批违法等最高罚额。
21.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来源 | 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