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7 13:44:39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今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过司法手段,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新时代外资管理的新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说,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罗东川表示,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央视网、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