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3 10:17:51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
一、《公众公司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公众公司办法》服务新三板改革,围绕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化定向发行机制等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
1、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实行保荐、承销制度。
2、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
3、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证监会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核准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
4、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信息披露办法》借鉴科创板改革成果,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同时针对新三板改革后各层次公司特点,确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
1、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2、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
3、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上述两个规章为基础,弥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短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