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0 09:31:55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2019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称,《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11月26日正式发布,要点如下:
一、四方面完善监管制度
《办法》主要涵盖:
1. 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
2. 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
3. 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
4. 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统一管理框架
明确央行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
三、罚款金额提高
信用评级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或者注销备案;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处虚假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 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虚假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