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智库 | 张承惠: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影响分析

2018-08-21 14:28:56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作者:张承惠

摘要:今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四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入世以来对外开放的又一次重要决策。之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公布了金融开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对此,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张承惠撰文分析了扩大金融服务业开放12项新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中外资金融机构的优劣势所在,以及新一轮开放给我国金融领域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绿法(国际)联盟秘书处对其发言进行整理,共同分析金融开放的机遇与挑战。

一、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新措施的具体分析

4月11日,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宣布了12项金融业开放的重大措施和时间表, 核心是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1. 近期实施的六项措施

第一,“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得超过20%、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5%。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不利于建立更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外资入股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国民待遇,意味着外资有更大的空间发挥其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同时,由于目前中国在民营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领域还存在股比限制,在规定修订之前,外方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转为子行以后,基本不能再设立分行。此次开放决定取消了这一限制,放大了外国银行的经营空间。

第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此项措施意味着外资可由此前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变为控股。以人身险公司为例,中国入世时承诺允许外资持有(不得超过)50%的中国人身险公司股份。结果造成合资寿险公司均采用中外资50:50的股权结构,而这种结构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效率最低的治理结构。由于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谁说了都不算,在公司战略、经营策略、绩效考评、人事调整等重大问题上往往议而不决,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经营活动和效率,成为部分人身险公司外方股东退出的主要原因。除了改革开放初期引进的美国友邦公司以外,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外资人身险公司。多年来,股比问题始终是中外经贸谈判的一个焦点。此次放开坚持了多年的股比限制,不仅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开放的决心,也证明经过多年改革开放,中国金融业具备了进一步开放的条件和实力。

第三,“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数量总体偏少(截至2017年末我国只有131家证券公司,与台湾地区大体相当,仅为日本券商数量的一半),取消上述限制,将有利于外资券商寻找中资合作伙伴,提高外资机构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便利性。

第四,“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扩大沪深港通每日交易额度,意在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股市的互联互通机制,扩大股票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A股市场的流动性和国际影响力。2017年6月,MSCI宣布将中国A股纳入其新兴市场指数。2018年6月起,234只A股将正式纳入MSCI指数体系。有机构估计,此举将有可能给A股市场带来110-150亿美元的资金。调整沪深港通额度限制将有效应对成交金额骤增的压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扩大交易量。

第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此项措施拓展了外资在保险中介服务领域的经营范围,有助于解决当前保险代理和公估行业存在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缺少公信力,以及规模小、实力弱、地域分布失衡等问题,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此次开放之前,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仅被允许经营国外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范围狭窄导致外资机构动力不足,也限制了保险经纪领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放开经营范围之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为中国客户提供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选择承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代理索赔等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整体水平。 

2. 今年年底以前将推出的措施:

除了以上六项措施以外,今年年底以前中国还将推出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实现内外资一致;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开通“沪伦通”等六项措施。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大中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力度,降低外资进入门槛,提升外资机构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的便利度,推动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化竞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度,改善金融服务。

对于上述开放措施,外资机构的反应是非常积极和迅速的。作为全球三大保险经纪集团之一的英国韦莱保险经纪公司已对银保监会提交了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日本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摩根大通、瑞士银行等都已经向监管部门提交拟将旗下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51%的申请。这些动作既表明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也显示出外资机构对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期待。

二、中外资金融机构的优劣势比较

相对于本土金融机构而言,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稳健经营的文化和多年积累的、较强的风控能力。与过去几十年追求规模、速度的中国本土金融机构不同,外资机构和股东大多更加重视发展质量和效益,经营行为也更加谨慎。因此在相同的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更强。2017年四季度,外资银行的不良率仅为0.7%,远低于中国银行业1.74%的平均水平。

第二,资金优势。一些外资跨国金融集团经营历史悠久,资本金雄厚,在国际市场筹资成本较低。因此较本土金融机构而言,除了中资大型银行以外,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

第三,吸引人才能力强。外资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市场化薪酬机制,并在全球配置资源,可以为金融专业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加开阔的视野。相比之下,大中型中资金融机构高管大多被限薪,同时业务重心主要是国内市场,对人才的吸引力显然弱于外资机构。

第四,拥有全球市场经验。因此在资金运作、业务拓展、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相比之下,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时间不长,缺少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经验,海外拓展业务能力和获利能力均远低于外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

第五,市场化程度高,没有政府压力,也无须承担政策性业务。相比之下,中资金融机构大多在不同程度上负有配合政府政策的义务。例如银行信贷需满足“三个不低于”要求、扶贫、不得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等。另一方面,中资金融机构还受到较强的监管约束,例如合意贷款控制等。

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劣势主要是:

第一,在中国市场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由于中国尚未放开资本项目管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资金需从中国市场筹集。由于外资机构在中国的资金渠道较少,利用同业市场和发债等筹资渠道成本较高。相比之下,中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较多(如财政存款、代理政策性业务、吸收居民存款等),融资便利性好于外资机构。

第二,缺少拓展业务和市场的人脉关系。相比之下,中资金融机构长期耕耘于本土市场,有着深厚的人脉资源网络。同时,由于中外客户和金融机构在理念和风控文化等方面存在错位,使外资机构开拓中国业务相对困难,也难以准确识别风险。

第三,业务模式有待本土化。由于中国客户的特点和金融服务需求与外国客户在消费习惯和消费文化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中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也与西方国家存在着阶段性差异,在国外成熟的业务模式不一定能够照搬到中国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本土化方面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特别在总部与中国分支机构的协调方面,外国金融机构高层往往很难理解中国市场,因此经常会在业务方向、重点、渠道等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进而影响其经营效率。

三、加大金融开放力度,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入世以来,外资在金融领域并未取得明显优势。2007年外资银行资产1.25万亿,占比2.36%;2017年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达3.24万亿元,市场占有率下降至1.32%。即便在金融中心上海,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也刚刚超过10%。2016年年外资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仅为0.44%,不足银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半。保险业外资占比自2005年达到峰值(8.9%)后逐步降至 2016年的5.6%,其中外资寿险占比7.43%,外资财险占比2%。这些数据是否可以证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没有竞争力?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存在各种显性和隐性的限制。除了限制外资的持股比例以外,在业务活动上也存在诸多限制。例如2014年11月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等。这些政策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手脚,使其难以与中资机构开展实质性竞争。

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外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挑战能力将显著上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风控能力的挑战。外资金融机构,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业务发展都相当稳健,很少出现风险事件。反观中资金融机构,由于没有经历过真正的金融危机洗礼,风险意识和风控机制还存在较大欠缺。近年来,在同业、资管、表外业务等方面进行的大量创新和不断加杠杆,使得巨额资金或者流向高风险领域,或者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造成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加大了经营风险。在逐步消除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情况下,一旦风险暴露,很可能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致命的冲击。

第二,对中资机构海外盈利能力的挑战。发展海外市场,有利于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资源调配和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但是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市场扩张能力还很弱。由图1可见,尽管近年来中资银行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但是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还较低。海外利润占比仅为10%左右,远低于外国跨国金融集团50%以上的水平。

工农中建交、招商、中信推进国际化战略的情况

第三,对中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能力的挑战。以保险为例,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癌症保险、长期护理险等方面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经验,而这些海外市场比较成熟的产品,对中资保险公司来说还是新产品,产品开发能力和售后管理能力均不足,难以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

第四,对中资金融机构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的挑战。如前所述,外资金融机构在人才竞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未来优秀人才的争夺战中,中资金融机构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加快调整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挑战。随着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的增加,原有监管方式、工具是否适用值得深入研究。例如如何解决中资金融机构因负有政策性职能而与外资机构不能平等竞争的问题?合意贷款规模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外资银行?如何有效监管国内外市场联通程度提高可能带来的非法套利行为?如何防范可能带来的市场波动性加大风险?等等。客观地说,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监管的效率还有待提升,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尚不健全。如何尽快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中资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成长,是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金融开放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外资进入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其带来的竞争压力也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建立更加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经营转型。通过引入外资股东的风控体系和金融产品体系,深化与外资机构在金融产品及服务上的合作,也有利于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提高金融效率。

其次,加快开放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海外市场文化、规则,了解海外市场、产品、服务,拓展视野,从而推动中资金融机构提高“走出去”和国际化的质量,进一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

第三,加快开放将增加中外金融机构之间人才、信息等资源的交流,有利于中资机构优化员工队伍和组织架构,整合内部运营流程,以及改进管理机制。

综合来看,新一轮金融开放对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而言是机遇大于挑战,利大于弊。因为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优化竞争结构,加快国外成熟金融产品的引入,提升资本市场的交易量和流动性,改进对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质量。

但是对于中资金融机构来说,外资带来的挑战不可小觑。从银行业看,大银行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品牌以及国家信用;在小银行的业务领域(地方金融、中小微金融),外资银行容易水土不服,因此短期内直接冲击不大,但中长期竞争压力会逐渐加大。对于证券业来说:未来的竞争可能集中于投行、财富管理等利润丰厚的领域,以及海外市场业务。业务比较单一、渠道相对狭窄的中小券商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压缩。对于保险业来说,尽管短期内对财险业冲击不大,但以车险为主和价格竞争为主的业务模式已经不可持续。在农业保险、健康险、再保险、保险中介等领域,中资保险机构面临实力弱、专业能力不足、风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竞争力不强。大型寿险公司由于在资金、客户、科技等方面实力较强,因此相对安全。尽管如此,产品、服务和风控仍是中资寿险公司的软肋,而中小寿险公司有可能在竞争中首先感受到压力。 面对挑战,中国金融业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和战略调整,尽快提升资产负债表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推动产品和技术创新。只有“强身健体”,才有可能抓住机遇,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