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智库 | 周延礼:数字金融监管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022-03-30 20:24:53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延礼近日在第九届中关村金融科技论坛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他提出,数字经济是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之一,数字金融、金融监管如何服务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这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以下为演讲实录

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制度化地推动数字经济的稳步发展。2021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的时候,党中央特别强调,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优势,布局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发展,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地做强做优做大我国的实体经济。

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提出了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数字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要把数字要素市场体系建立起来。产业的数字化要迈上新的台阶,数字产业化要有一个显著的提升,数字化的公共服务要更加普惠均等,数字治理要更加完善,展望2035年我国的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的市场体系。

数字经济的发展要位于世界的前列,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享我对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如何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观察与思考。

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金融业提供精准服务

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近几年来发展比较快,2005年数据规模是2.6万亿,上升到2020年是39.2万亿,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占国民经济总产值比例已经达到38.6%,规模位于全球第二。再看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方面,我国新基础设施在国际上是领先的,尤其是5G基站的投入,世界上是第一位的。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占我国GDP的比例会超过50%,因为每年可保持大约10%以上的增速是非常可观的,所以目前的情况下,大家普遍看好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数据的生产规模仅次于美国,因为数字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数字生产要素,我们数据的生产规模应该是世界第二位。2020年我国数字产业的规模是7.5万亿,占数字经济的比重是19.1%,产业数字化的规模就比较大,31.7%,其中服务业数据在数字经济的占比高达40.7%,产业的数字化赋能实体经济的作用比较明显,尤其是消费互联网这一块,这些指标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当中都处于一个领先的地位。可以看到,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的推动力。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下分析:

从金融科技发展的状况来看,把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服务对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都会带来金融效率的提升,金融服务方式的变革,尤其是在征信管理、信贷投放、风险管控、保险定价等方面,数字技术提供了精准的服务。预计下一步要做到对“专精特新”的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的企业,“专精特新”型的企业服务更加精准,可以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升金融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范金融风险,这些都离不开金融科技,离不开数字技术的赋能。

从金融科技的风险防控功能看,数字技术在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金融风控能力,还有很大的潜能。数字技术对整个金融业的运行,尤其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存量数据分散性、完整性、全面性方面,我认为仍有很大的空间。随着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整合这方面的一些弱项。因此,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数字技术科技的研发投入,例如在区块链技术解决企业和个人的征信,央行的数字货币,把数字金融、数字保险这方面都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从长期来看,科技赋能金融服务、金融科技聚焦数据金融也是未来的一个主题,我们要持续进行研究,进行科技超前的研究工作,因为金融科技的风险防控也是不可或缺的。 

从数字技术来看,一方面数据的空间是比较广的一个概念,现实的空间和虚拟空间制度化、法制化为数据的要素生产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在如何做好制度创新、制定规则立法等方面,另外一方面数据空间要解决的数据生态系统要有标准,要有规则。技术上,比如说区块链+隐私计算的技术,这两项技术可以实现数据的确权,数据的安全,隐私保护,还有数据资产价值的权属等问题,现在我们要把数据的生产要素、确权,包括价值释放出来,在这方面的确我们要有一个技术做支撑。

另外,从制度建设上看,我们要从法律法规+技术的融合推进,可以解决数据资产的收益制度保障问题,因为数据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资产,我们要在制度上把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放在一个突出位置上,结合数字技术的发展,要解决这方面一些数据收益、产权保护权属的问题。

另外,在网络安全上,网络安全的核心是数据安全,也是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保障国家安全关键的问题,我们要及时做好研究。因为,数据安全是国家网络空间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所以做好网络安全,除了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保险、网络安全技术体系、网络信息在线监管平台建设等这方面,我们要研究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这些方面的一些技术路线、制度规范,包括信息技术的设施的保护,数据安全的监管,个人信息的保护等。这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核心内容,尤其是在数据保护当中,对一般性的数据、核心性的数据和重要数据,还有其他的这些数据的保护问题,都是我们下一步要切实做好研究的,为此,我们要做好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准确建立一般数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标准体系,切实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这也是数字经济条件下我们要研究的数字技术的重大课题。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金融业提供风控科技支撑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金融业提供风控技术的支撑,这是一个现实的选择。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9月份通过了《数据安全法》一些详细的规则要求,比如说数据分类管理、数据安全的风险评估、还有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安全审查等这些基本的制度,并明确了相关的主体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所以,这些法律法规的通过是我国数据领域基础性的一些法律、一些重大的成果,也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安全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提出了约束的一些具体要求,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的能力。这不仅是依靠法律来解决数据安全的问题,也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为数字经济更好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金融业要在拥抱科技创新的同时,要坚持审慎的态度,贯彻好国家《数据安全法》以及相关的科技运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科技监管等这些方面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以下从几个方面,我做了初步的思考:

第一,金融保险业要关注数据安全与用户的隐私保护问题,特别是要防止一些公司利用市场的优势,尤其是大公司,存在一些过度地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的数据,甚至倒卖数据这种不规范的行为。数据的立法是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市场也迫切需要明确这样一些制度,确认各方数据的权属,推动完善数据的流转和价值的形成机制,充分地、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的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的利益,这些是保护数据拥有者、消费者、数据权益这些方面的现实选择。

第二,金融保险业关注网络安全风险,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尤其是对突发的网络安全事件,也对金融机构的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金融保险机构要强化客户的信息安全的保护,要提升对突发事件应急的处理和灾备的水平,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统筹规划,把网络安全与数字转型实际有效的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数据安全对数字转型后业务安全的保障和支撑作用。

网络安全需要一种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就是网络安全保险,是对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提供保障。保障由于各种的网络攻击、管理不到位、软硬件的事故给企业营业带来了一些损失,包括第三方的一些责任,是主动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所以,未来的网络安全保险会逐步地对数字货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声誉损失纳入保障范围,现在国内网络安全保险的产品已经超过了50款,这对我们选择网络安全保险机构、选择网络安全保险有一个巨大的市场选择的余地。

2020年工信部有这样一个统计,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费规模7800多万,规模还不大,国外网络安全保费规模达到78亿多美元,接近80亿美元。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还要让一些经营管理数据的机构,要全面认识到防范风险需要有一个市场化的手段,网络安全保险及其相关的产品承保能力对确保网络安全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融合发展要求有效的金融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要推动重点领域的数字产业发展,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基础研发、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的治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已经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的能力,有效地防控科技伦理的风险,不断的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能力和水平。

在这里我特别强调,首先要打破垄断,第二,对所有的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第三,建设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在全球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我们要围绕规范发展数字经济,我想有以下几点与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我们在区分数据与信息上深入研究,探索和实践对个人的信息可携带的路径,首先把这个权属确定下来,然后可以携带,然后有个人价值,将来每个人数据加场景对推动数据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要搭建数据行权平台与应用。

第二,我们要按照三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的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的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对网络安全信息企业的新贷支持,做好网络安全保险方案的谋划,为保障数据安全可流动性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

第三,统筹做好数据的产权保护和利用,充分地激发数据的生产要素的机制,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等解决数据资产化产权保护作用,在虚拟的数据中心、技术的解决分布式的、数据融合问题上,我们要形成广域、动态数据链,连接要和数据的价值发现协同推进。

第四,加大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聚焦数据安全、数据溯源,加大技术的投入,鼓励技术团队的研发,我们要高度重视数据的标准,数据的质量,数据的治理这方面存在的短板,为我们下一步高质量发展,尤其是数据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一点,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保证平台数据实现高收益成本,我们要切实保护数据相关的一些利益。   

*本文系作者在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和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3月23-24日举行的2022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第九届中关村金融科技论坛年会“ 顺应数字经济.助力高质量发展 ”上的主题发言

来源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