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10:20:55 来源:绿法国际联盟 作者:绿盟研究院
摘要:3月25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紧扣“资管新规”,将自然人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总体上,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据悉,《办法》中的相关政策细节均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的口径予以制定,有利于未来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资管机构“同台竞争”。具体来看,《办法》坚持私募定位,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以及组合类产品在内的保险资管产品应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与此同时,《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纳入投资者范围,有利于未来保险资管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还对不同投资性质产品的投资比例予以明确。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产品销售渠道扩展,四大举措加强风险管理
在产品销售方面,《办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银保监会表示,适当拓宽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给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将依法另行制定。据了解,目前保险资管产品基本上不存在第三方机构代销行为。随着监管进一步明确放开销售渠道,未来互联网等销售渠道的加入或将成为现实,保险资管产品销售行为的合规监管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
针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来将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保险迎来统一制度与其他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的持续扩容、保险资管第三方业务的不断拓宽、保险资管产品流动性的逐步盘活,保险资管行业发展逐渐呈现出规模稳步扩大、资产配置多元化的态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但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领域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平安资管董事长万放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对标资管新规、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办法》提升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了保险资管产品与业外同类产品载体的可比性,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资管机构公平竞技。”他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办法》的行业意义。一方面,对照资管新规,《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责任要求与约束,明确权责边界,划定业务“红线”,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及保险资管行业的投资风险,提升运作规范化水平。
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办法》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明确三类产品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
从产品定位和形式来看,《办法》主要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三类: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管机构既是资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资管机构通过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工具的投资,能有效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补短板、企业去杠杆、地方政府严控债务的复杂环境之中,急需长期资金化解缺口。
因此,在泰康资产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段国圣看来,此次《办法》明确的三类保险资管产品,分别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方式,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他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特别是在当前抗击疫情的重要时期,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无论在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度过难关,又或是在大健康、公共卫生等领域,都能积极开展投资活动,发挥其重要价值。”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者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将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纳入其中,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积极引导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服务民生建设。同时也将激发我们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创新动力,运用投行思维开拓财富管理‘蓝海’。”新华资产总经理张弛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
万放也指出,《办法》重申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意在引导保险资管业实施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禁直投银行信贷可投非标和ABS
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服务险资,投资覆盖不同久期的资产,可谓是资管行业的“全能型选手”。保险资管产品虽然不是全部配售给保险资金,但是因为依托的是保险资管机构的投资能力,其投资范围也很广泛。
《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管产品,要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保险资管投资非标债权,在要求上衔接资管新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但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来源 | 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