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视界 | 聚焦“两会”:关注资本市场声音,沉稳面对改革机遇

2019-03-07 16:40:31  来源:绿盟   作者:绿法国际联盟研究院

全国两会2019年3月3日正式召开,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于科创板、资本市场改革、创业板改革等方面关注度颇高。绿法国际联盟研究院对两会召开以来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在这一领域的提案以及建议进行了采编,共同关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机遇与风险。

一.李小加:上市实现注册制 发行实现市场化

在万众期待的科创板列车即将启程之际,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就科创板及注册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小加表示,今年他提交的两个建议均围绕科创板背后的两大核心目标而展开:上市实现注册制,发行实现市场化。

第一,允许国际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参与科创板发行,使其更加市场化和国际化;第二,着手制定一个适应不同类型企业上市发行的客观清晰的“列车时刻表”,逐步全面落实注册制。

关于“列车时刻表”,李小加解释称,可以把上市融资拆分成两个过程:存量股份挂牌(“进站”)和公开发行新股(“出站”)。最终目标是要“进站”实行注册制与“出站”实行市场化。从操作层面看,这个“列车时刻表”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在“进站”时,监管者不再对盈利前景等主观判断项进行实质审核,所有达标企业均有资格“进站”挂牌等候发车。等候期间需要持续满足信息披露及相关合规要求,若违反信息披露或合规要求则自动延长待发期或取消“发车”资格。一旦发现造假,就严惩并高额罚款,利用罚款设立大额有奖举报基金,鼓励律师、会计师等举报造假、参与打假。

第二,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和投资者风险接受程度对市场进行分层,设定各自客观清晰透明的“出站”标准,然后让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入不同站台候发。

第三,清晰列出不同站台列车等候发车的“出站”时间。譬如,高铁候车期为6个月出站,特快12个月,直快两年,慢车3年等。公司在候发期间情形发生变化则必须转入其他站台。

第四,每家公司“出站”时间一到,即可决定随时“出站”(公开发行),发行完全市场化,市场估值,不限窗口,放宽增发。如果为了防范风险,也可在改革初期于“出站口”设定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门槛。

第五,为满足不同类型公司的多元化需求,“列车时刻表”中也可在站内候车期间匹配不同的存量股份交易及融资安排,譬如某些公司的股份只能在高净值客户中转让,某些可以连续交易,某些可以通过撮合转让。

二.刘新华:科创板要防止一拥而上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实现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点突破,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发行和交易环节“一放就乱”的挑战。

除了发行和交易环节“一放就乱”的挑战之外,科创板还同时面临着其他两方面的挑战。

首先是定位理解执行不到位的挑战。当前,市场各方对科创板定位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科创板定位过高,有的认为科创板不应该仅仅是硬科技,还有的认为科创板必须要更加严格审核。这些认识无疑对科创板的实施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试点注册制面临审核理念变革的挑战。在我国,核准制已实行多年,具有相应的制度惯性。刘新华说,试点注册制,必须改变现有审核理念,以新的理念、新的流程、新的方式应对这种挑战。注册制审核理念,主要体现更加注重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个方面。对此,必须要把这四条理念贯彻始终,“防止穿新鞋走老路,防止走回头路”,要始终保持改革定力,避免改革因为出现一些问题而动摇,裹足不前。

刘新华认为,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只是开了一个头,未来要干到底,还要做好一些艰苦工作。首先,科创板相关立法和司法配套要跟上。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市场主体提出很多要求,必须有立法和司法保证,建议联动修改刑法、证券法、公司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对即将实行的一些新制度性安排在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依据。二是要鼓励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开辟新的入市路径,积极推动社保、养老金、保险等中长期资金配置科创板。三是从严做好退市安排。退市是科创板一个严格的规定,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很可能会成为科创板的常态,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并且在实践中一以贯之。四是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精准打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建立新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包括集体诉讼等。

三.姜洋:股市稳定要靠引进长期资金入市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表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大概有六个地方与资本市场相关,其中提到要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这些其实每年基本上都在提。”

在这次政协提案中,姜洋提了4方面的意见。

第一方面为“一个目标”,姜洋表示,要保证股市的长期稳定,就要引进长期资金入市,“几天前,明晟指数宣布将大幅提高中国A股权重至20%,也就是说一部分境外资金能够进入到中国的股市。”因此姜洋的建议是给予全国社保基金更多的投资灵活性,将现行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40%提高到60%,并允许投资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个意见是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转成为常规,现在商业保险已在推进,将公募基金纳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账户,默认投资产品。

第三个意见为启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的试点,鼓励个人通过公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最后一个意见则与外资有关,“明晟指数把中国A股市场符合它们的指数入选标准的股票拉入到‘篮子’里头,把比例从原来5%逐步提高20%。我想如果这类基础性的机制有了,可能对我们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还是很有作用的。”

四.郭新明:建立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化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裁决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针对金融服务、金融消费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出《关于建立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化,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裁决机制的建议》。

郭新明表示,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有必要在金融领域推动建立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性金融非诉裁决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受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转交被投诉金融机构处理,当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该机构将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

就此,郭新明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方面的制度。建议对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允许专业性第三方纠纷解决组织新设或参与组建金融商事仲裁机构。

二是统一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建议人民银行与司法部联合制订出台全国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建设规划,集中各方力量,高标准地建设专业化、公益性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组织。鉴于金融消费纠纷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先行在经济金融活动活跃地区和中心城市,统一规范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明确“调解”+“仲裁”的纠纷调处模式,由委员会对金融消费纠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直接进行仲裁。

三是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效力。从中长期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或由国务院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条例》,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管辖范围、议事规则、裁决效力等。在上述法律法规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可在现行《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框架内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效力,即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是建立常任制、专业化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议在新设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中建立专职的调解员、仲裁员队伍。遴选调解员、仲裁员时充分考虑金融消费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及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可从具有一定资历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法官、律师等职业人士中选聘调解员、仲裁员。

五.张天任、郭树清:互金风险点需要重视

时隔一年, P2P再次上榜两会。今年两会既提及了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依然任重道远,从“集中整治”到“常规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点明了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在政务服务领域的运用。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全国工商联第十二届执委张天任在两会上直指P2P网贷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诸多互金乱象,并拟提交《关于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管理体制,稳定金融安全的建议》(下称“《建议》”)。

张天任的提案《建议》指出,互联网金融现对于传统金融可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但其监管却滞后于市场创新,且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合规意识淡薄。这导致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不少乱象,有些机构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传销,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严重威胁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对此,张天任在建议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依然任重道远,从“集中整治”到“常规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稳定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必须构建长效管理体制,将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公司纳入更严格的监管范围。张天任的解决建议是: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二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三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四建设信息预警平台。

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5日下午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庆代表团旁听全体会议,会后他在回应记者“高风险金融机构是否会执行退市”的提问时表示,现在正在研究处理,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退出市场的。“金融企业不能只生不死,正常的也要有淘汰。对于高风险金融机构如何定义的问题,他提到了三重因素,包括:资本金已经损失完,不能正常抵御风险,不能正常经营。

六.王景武:金控公司管理办法会很快出台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会很快”,5家金控试点公司过去一年的试点情况很顺利。“今年5月试点结束后,接下来将进一步总结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程序报批后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就能出台。”

王景武建议,做实早期纠正机制,确立规则式的处置触发机制。

一是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在原有“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四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人民银行早期纠正实践,拟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

二是设立触发指标和具体定量标准,明确“非纠正即接管”。即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具体来看,对于符合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规定具体期限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使得问题投保机构迟迟无法进入处置程序。同时参照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明确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一旦限期自救不成功的,都应当及时启动接管程序,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处置,从而避免错过最佳处置时机。

具体来讲,确立存款保险处置当局地位,强化存款保险处置性权力和工具。

一是增加存款保险实施经营中救助的处置方式。目前《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实施收购承接,但是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收购承接,涉及大规模金融合同、业务和资质的转移接续,处置操作难度较大。从国际实践看,经营中救助作为一种重要处置方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可处置性。为此,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使用基金对SIFIs实施注资,进一步丰富存款保险处置系统性风险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既可以促成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实施收购承接,也可以设立过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承接。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三轮有效处置机制同行评估结果看,通过明确上述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我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将更加符合《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的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系统性风险的例外条款。建议借鉴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危机应对成功实践,在《条例》中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系统性风险应当考虑整体风险和损失最小化,可以遵循系统性风险处置例外条款的规定,即基金使用成本可以超过存款偿付的成本。但这种方式只能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以防止存款保险基金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此外,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豁免条款。为推动TLAC在我国的顺利实施,通过修订《条例》大幅减轻我国工、农、中、建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资本计提的压力,是较为便捷和可行的做法。目前,FSB关于TLAC的标准中已经安排了G-SIBs豁免资本补充的例外条款,即明确在G-SIBs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资本重组或提供临时性的处置资金,G-SIBs就可以抵扣一定比例的资本计提。从我国G-SIBs情况看,预计可以减少一半左右的TLAC补充压力。根据《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建议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促成投保机构重组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TLAC资本计提豁免条款,当我国G-SIBs符合可处置性评估相关要求时,就可以按照TLAC的相关标准,豁免相应资本计提要求。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