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 16:40:35 来源:绿盟 作者:绿法国际联盟研究院
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在经济领域,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金融监管等话题最受关注,不仅代表委员开始抛出掷地有声的相关议案、提案与建议,社会各界人士也加入讨论。绿法国际联盟研究院对两会上代表提出的精彩议案进行了整理。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对方式
3月3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今年的提案围绕完善动产担保提出,他认为,完善动产担保将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营商环境、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有所帮助。
对于具体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提出,可以运用金融科技去帮助解决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些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得相当好,利用风控模型,做到零人工干预向小微企业放款。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风控,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依托互联网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成本低,效率高,既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贷款,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盈利。”刘尚希认为,过去银行通过尽职调查、人工判断去进行放贷,审查成本高,且在碎片化的信息下难免出现失误,而运用大数据,通过新的算法和模型,可以将大量数据综合起来判断,也能对企业的经营信息做到动态掌握。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周桐宇认为,这种互联网贷款模式初步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的触达、成本、风险等难题,给民间资本参与小微融资趟出了一条新路。不过,目前这种数字技术的方式为小微企业融资还存在不少障碍。对此周桐宇建议,首先应该鼓励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数字化升级,包括使用移动支付等,以此积累信用;要推动工商、税务、司法、公用事业与金融机构数据开放,增加小微企业数据的维度和准确度;此外,传统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可以用联合贷款等方式,发挥最大价值。
二、扶贫领域保险征税能免则免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今年提交了三份提案,一是关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议修订相关法律,增加动产担保能力,扩大融资担保品范围。
二是关于保险业扶贫问题,现在一些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被纳入征税范围,对扶贫领域的相关保险的征税应该能免则免。
三是关于养老问题。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为了解决老有所养,保险业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但在用地、地方政府支持、资金运用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推进。需要政策综合考虑,支持多层次养老社区建设。
三、促进税优健康险发展 助力健康脱贫攻坚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董事长王滨在《关于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发展》的提案中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并探索建立税优额度的动态调节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及个税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或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抵扣。
二是简化税务操作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抵扣的便利性。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三是丰富产品形态,放宽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提高政策灵活度。完善税优健康保险的产品种类,逐步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将护理险、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纳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
四是赋予保险机构更大的业务经营空间,更好调动保险机构能动性。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
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3月4日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时表示,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非常艰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他建议在已有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推动存款保险立法,更加强调做好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他还建议建立集中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以优化民企营商环境,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财办原副主任杨伟民表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杨伟民指出,金融体系本身也要调整,目前大型金融机构贷款占比较高,应该重点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则认为,在通过风险规避、产品创新等方式做好普惠金融业务的同时,也要通过金融机构改革,更好地发挥正规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作用。金控公司管理办法推出后,只要构建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政策到位,这些金融机构就可以提供类似金融百货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与产品,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
五、进一步完善立法更好指导资管行业未来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在《关于落实好资管新规的几点建议》的提案中提出:金融机构在落实资管新规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从法律层级来看,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出现冲突,以《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优先。资管新规的内容虽与《信托法》、《基金法》等规定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衔接,在立法配套上确保资管新规的顺利落实推进。其次,资管新规发布后,虽然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但金融机构为了如期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主动调整资产结构的行为还是带来了社融增速的较快收缩。
谢卫表示,“资管新规作为规范我国资管行业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后续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资管新规实施以来反映出的各类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沟通协调,更好实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
对此,谢卫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现行的《信托法》颁布于18年前,《基金法》修订于4年前,这些年间我国资管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资管新规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在立法上加快跟进配套,对于类似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仔细梳理并做好衔接。如果确定资管新规有关内容作为未来行业发展准则,那么不妨可考虑研究修订相关法律,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保障资管新规的落实推进,更好地指导今后资管行业发展。
二是,做好配套安排,降低对实体经济冲击。在充分考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承受能力,研究评估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可行性,以实现非银机构渐进有序地压降现有非标规模,尽量避免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过度冲击;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缩较快,货币政策向企业末端传导不畅的情况下,可考虑加大财政政策力度,比如提前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实体力度等措施,及时对冲非银收缩的负面影响;探索设立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的评级、估值和交易等官方标准,促进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化和市场化交易,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帮助金融机构做好资产负债匹配,更好满足投融资两端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
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实现监管一致。资管新规作为行业的重要顶层设计,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环境下,监管机构间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对不同机构的同类业务、同种产品应逐渐统一监管标准。这不但有利于营造不同金融机构间公平、公开的监管环境,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逐步减少直至消除监管套利,进而达到削减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目标。
六、推动信用卡业务独立法人化试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今年向政协提交关于信用卡业务独立法人化的提案。葛华勇认为,为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应推进信用卡经营机制的转变,允许信用卡业务以独立法人形式成立信用卡业务经营主体。
葛华勇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快推动信用卡业务专业化经营试点工作,分别挑选若干家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区域性银行,利用不同类型银行的不同业务特点,通过试点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卡公司发展路径,释放信用卡经营机构体制创新潜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金融支付服务。
另外,葛华勇建议对试点信用卡公司进行严格管理,如加强对试点信用卡公司股东资质的审查,试点信用卡公司与股东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试点信用卡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开展情况等。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保障信用卡公司合规稳健发展。
来源|新浪财经